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祖父母),例如:
(一) 申請人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血親(如:配偶、父母、子女、孫、阿公、阿嬤等,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含申請人本人,均為家庭成員。
(二)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配偶仍視為家庭成員。
(三)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且配偶的戶籍內有申請人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均視為家庭成員。
(四) 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且配偶孕有胎兒,則申請人、配偶及其胎兒,均視為家庭成員。
(五) 申請人與兄弟姊妹同戶籍,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故不視為家庭成員。但倘申請人父母雙亡,其兄弟姊妹均未滿18歲,則兄弟姊妹可視為家庭成員。
(六)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