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A

指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祖父母),例如: (一) 申請人同一戶籍內的直系血親(如:配偶、父母、子女、孫、阿公、阿嬤等,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含申請人本人,均為家庭成員。 (二)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配偶仍視為家庭成員。 (三)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且配偶的戶籍內有申請人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均視為家庭成員。 (四) 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且配偶孕有胎兒,則申請人、配偶及其胎兒,均視為家庭成員。 (五) 申請人與兄弟姊妹同戶籍,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血親,故不視為家庭成員。但倘申請人父母雙亡,其兄弟姊妹均未滿18歲,則兄弟姊妹可視為家庭成員。 (六) 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除應檢附出入國(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外,並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或出入國(境)相關證明文件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成年國民為滿18歲,民法修正及施行自112年01月01日起改為18歲。

以受理申請日作計算之基準日。

系統顯示「送件完成」之日期為申請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之住宅。 2.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計算。 3.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 (二)非前述情形,視為有自有住宅。

(一)同一家庭有二人以上申請者(如夫妻個別提出申請),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二)同戶籍之旁系親屬各自申請者,戶籍內直系親屬皆為家庭成員。

符合住宅法第4條規定經濟弱勢(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一,需另檢附當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不具備者,免附。

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至13項身分之一,需檢附下表相關證明文件之一項即可: 1.特殊境遇家庭:當年度主管機關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 2.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含懷有第3胎者: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須檢附子女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得於受理期間屆滿前補正)(例如:診斷證明書。媽媽手冊亦可,但 (1)應為國民健康署編印之孕婦健康手冊,非產檢診所自行發送的媽媽手冊,若懷孕初期產檢診所尚未發給孕婦健康手冊,則可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懷孕週數及胎兒數。 (2)檢送資料應包括封面、內頁之「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並有醫院(診所)蓋章或醫師簽章,產檢紀錄應為申請日前1個月內的近期產檢,如:111年10月4日提出申請,產檢紀錄章日期應為111年9月5日~111年10月4日區間。 (3)檢送之封面、內頁「產前檢查紀錄表」或「最近一次產檢紀錄」影本皆須寫上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親簽。 (4)孕有雙胞胎以上者,檢附媽媽手冊者應另檢附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載明胎兒數。) 3.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影本(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 4.65歲以上之老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本。 5.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受理申請截止前一年內曾經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有效證明影本(即保護令影本或確定判決書影本)。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出具之證明文件;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報案單、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證明者,應同時出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轉介證明單(函)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6.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7.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醫院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8.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正本(發行日期應為本案申請日一個月內)。 9.災民:於申請表勾選相關欄位後,並應提供受災日起一年內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0.遊民:經社政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11.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戶口名簿影本、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申請人懷孕應檢附醫院診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衛福部發行之媽媽手冊封面及產檢內頁影本,診斷或產檢日期為本案申請日一個月內,多胞胎應於診斷書載明胎兒數)。

可以,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合宜住宅

可以,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現申請中央或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租金補貼或住宅補貼,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通知中央或地方政府辦理停補。

(一)現場申請: 1.申請人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親至各社宅現場辦理,逾期則不受理。 2.於公告受理期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含補行上班日)。 (二)線上申請:申請人請於【公告受理期間內】至內至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https://www.hurc.org.tw/)申請並備妥相關文件電子檔案上傳網站。 (三)隨到隨辦申請: 1.待前二項申請方式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申請人事先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親至各社宅現場辦理隨到隨辦。 2.受理時間為周一至周五,每日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下午5時(含補行上班日)。

答: (一)現場索取。 (二)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網站(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 )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網站(https://www.hurc.org.tw/)申請下載。

可前往戶政事務所現場書面申請及網路申請。

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資料清單」。

不行;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家庭成員全戶(含申請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與綜合所得稅。

是,申請人須檢附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可前往各地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現場書面申請及網路申請。

入住除了繳交租金外,管理費、水、電等其他費用(詳招租手冊),由管理單位另外收取。

可以,惟租賃契約終止時須將戶籍無條件遷出。

不可以,倘承租人(包含家庭成員)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或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讓與他人,依租賃契約約定,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承租人及與承租人同居共同生活之人入住後,皆須遵守社會住宅房屋租賃契約書及住戶管理規則。

本案租賃契約以一年為一期,期滿得續約,租期以不逾管理業者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簽訂租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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