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既有旅館及公私有房舍轉型社會住宅計畫經行政院110年12月16日院臺建字第1100195204號函核定
旅館業者及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均可申請/涵蓋建築類型包含國公有房舍、旅館及民間住宅
整棟加入需15房(戶)以上。非整棟加入需總房間數達1/2或30房以上,且同一樓層不夾雜其他使用。
依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定期辦理。
定期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設備安全檢查合格。。
居住空間為合法建物。
居住面積達住宅法的基本居住水準(單人3.96坪,2人5.28坪…)。
每房原則有對外窗。無對外窗房型應在總房數25%以內。
浴室須具獨立隔間並設置馬桶、洗手台、淋浴設施,24小時供應熱水。
服務管理櫃台,信件、包裹、設施管理。公用茶水間提供自動開飲機。